湘教办通〔2014〕161号
转发湖南省财政厅 湖南省审计厅
关于转发《深入开展贯彻执行中央八项规定
严肃财经纪律和“小金库”专项治理
工作方案》的通知
省属各普通高校,厅委直属各单位:
现将《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审计厅关于转发<深入开展贯彻执行中央八项规定严肃财经纪律和“小金库”专项治理工作方案>的通知》(湘财监〔2014〕7号)转发给你们。请各单位认真按照通知要求做好专项治理自查自纠工作,并于8月25日前报送自查自纠总结报告和统计报表(附表1、2、3、4)。电子稿发天明用户温佐望,纸质稿可邮寄。联系人:温佐望,联系电话:18073118807,地址:长沙市东二环二段238号湖南省教育厅机关4楼408室,邮编:410016。
湖南省教育厅办公室
2014年8月19日
附13
填表说明
为提高严肃财经纪律和“小金库”专项治理报表统计工作的科学性、准确性和完整性,现对报表填列工作说明如下:
一、整体要求
(一)凡纳入专项治理工作范围内的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在自查结束后,不论有无问题,都应填报《单位“三公”经费自查情况报告表》(附表1)、《单位会议费、培训费自查情况报告表》(附表2)、《单位“小金库”自查自纠情况报告表》(附表3)、《单位严肃财经纪律和治理“小金库”自查自纠情况报告表》(附表4),由财务负责人和单位负责人签章,并加盖单位公章后,按财务隶属关系,报上级单位统一汇总。
(二)《“三公”经费自查情况统计表》(附表5)、《会议费、培训费自查情况统计表》(附表6)、《“小金库”自查自纠情况统计表》(附表7)、《严肃财经纪律和治理“小金库”自查自纠情况统计表》(附表8)由各地区、各部门根据下属单位上报的自查情况报告表(附表1-4)汇总填报,并逐级上报汇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委及各人民团体财务部门将各自汇总的自查情况统计表报财政部(监督检查局)。
(三)《“三公”经费重点检查情况统计表》(附表9)、《会议费、培训费重点检查情况统计表》(附表10)、《“小金库”重点检查情况统计表》(附表11)、《严肃财经纪律和治理“小金库”重点检查情况统计表》(附表12)由组织重点检查的各级财政、审计部门填报,并逐级汇总上报。
(四)各级财政、审计部门2014年度组织开展的各类财政监督检查、审计工作中,涉及严肃财经纪律和治理“小金库”相关内容的,统一纳入统计范围。
(五)附表中需填列金额的项目,单位均为“万元”,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
(六)因公出国(境)经费和“小金库”中有外币的,按照截至自查或重点检查时的汇率折算成人民币。
(七)“账户”包括以单位或个人名义开立的银行账户及其他在证券公司、保险公司、基金公司、期货公司、信托公司、财务公司等金融机构开立的有账号和户名的账户。
(八)报表中填列“其他”的,应附专项说明。
二、详细说明
(一)《单位“三公”经费自查情况报告表》(附表1)
1.本表纵向分为“因公出国(境)经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经费”、“公务接待经费”三项内容,每项具体内容按2013年度、2014年1月至6月末填列。
2.此表横向由两大类8小类问题组成:第一大类为上述三项费用的基本情况,按年度部门预算金额和实际支出金额填列。
3.第二大类为上述三项费用在管理使用中存在的违规问题,三项费用中均列示了6小类的问题,由各单位及部门按实际情况据实填列。所填列数据除“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经费”第5、6、8行外,均指违规问题所对应的金额,以万元为单位,保留两位小数。其中:“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经费”第5、6、8行“超标准租用车辆、长期租赁车辆等”、“借用、占用下级单位及其他单位车辆,接受企事业单位及个人捐赠车辆”、“未严格执行政府采购程序购置公用车”按对应车辆数量填列。
4.“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经费”中第4行含超标增加高档配置、豪华内饰等。
5.“公务接待经费”中第5行含住宿费、餐费、用车费用等。
(二)《单位会议费、培训费自查情况报告表》(附表2)
1.本表纵向分为“会议费”、“培训费”两项内容,每项具体内容按2013年度、2014年1月至6月末填列。
2.此表横向由两大类8小类问题组成:第一大类为上述两项费用的基本情况,按年度部门预算金额和实际支出金额填列。第二大类为上述两项费用在管理使用中存在的违规问题,两项费用中均列示了6小类的问题,由各单位及部门按实际情况据实填列。所填列数据均指违规问题所对应的金额,以万元为单位,保留两位小数。
3.“会议费”中第5行的“标准”包括会议时间、会议地点、参会人数、综合定额等标准。“培训费”中第5行的“标准”包括培训时间、培训地点、参训人数、综合定额等标准。第7行“以现金方式结算培训费”不含讲课费、小额零星开支。
(三)《单位“小金库”自查自纠情况报告表》(附表3)
1.第1行2013年初“小金库”资金滚存余额和资产原值,资产原值按取得时价格(价值)填列。
2.第3行2013年至今“小金库”资金来源合计,按实际发生数填列。其中,第5、8、13行仅限社会团体单位填列,第4、6、7、16行仅限行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填列。
3. 2013年至今“小金库”资金支出合计,其中:“弥补经费”,行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含按事业单位管理的社会团体)指符合省级以上财政部门规定开支范围和标准的费用支出,其他社会团体指符合《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规定开支项目和标准的费用支出;购置资产支出包括购置固定资产、有价证券、股权债权、对外投资等支出。
4.期末“小金库”资金滚存余额和资产原值,填列截至自查时点“小金库”资金滚存余额和资产原值。
5.“小金库”主要表现形式项下各种形式设立 “小金库”的合计金额应与2013年至今小金库资金来源金额合计数一致。
6.第48行“小金库”个数计算方法为:一个账户为一个“小金库”,由个人管理或固定地点存放的现金、有价证券、固定资产权证、股权和债权凭证等资产,按照管理人或存放地点的数量确定“小金库”个数。
7.第二项“纠正处理”指已完成财务、税务等处理。
8.第68行受行政处罚人数按财政、审计等行政执法机关处罚的人数填列,第69行受组织处理人数按组织部门处理的人数填列,第70行受党纪政纪处理人数按纪检监察部门处理人数填列。
(四)《单位严肃财经纪律和治理“小金库”自查自纠情况报告表》(附表4)
1.第6行“公用经费超预算”金额不包括“三公”经费、会议费、培训费超预算金额。
2.第10行指未经批准提高项目预算支出标准或扩大支出范围等,不包括6-9行金额。
3.第11行应填列《单位“三公”经费自查情况报告表》(附表1)、《单位会议费、培训费自查情况报告表》(附表2)的第3行“三公”经费、会议费、培训费问题“合计”金额之和。
4.第46行、48行数字取自《单位“小金库”自查自纠情况报告表》(附表3)。
5.第46行2013年初“小金库”资金滚存余额和资产原值,资产原值按取得时价格(价值)填列,填写在对应的“2013年”列。
6.第47行应填列《单位“小金库”自查自纠情况报告表》(附表3)中第3行“(二)2013年至今小金库资金来源金额合计”数,填写在对应的“2014年”列。
7.第48行“小金库”个数计算方法为:一个账户为一个“小金库”,由个人管理或固定地点存放的现金、有价证券、固定资产权证、股权和债权凭证等资产,按照管理人或存放地点的数量确定“小金库”个数。填写在对应的“2014年”列。
8.第49行“合计”不包括第35行、36行、48行数据。
9.表中“其他”类违规问题在备注中要列明问题类型及金额。
10.2014年违规问题金额填写截至2014年6月末。
(五)《“三公”经费自查情况统计表》(附表5)
1.第一项为自查基本情况,由各级财政部门(中央部门)根据当地(所属)部门、单位自查情况汇总填写。
2.第二至第四项填列方法与《单位“三公”经费自查情况报告表》(附表1)相应项目相同,且各级合计数应与附表1中各级部门、单位填报的汇总数一致。
(六)《会议费、培训费自查情况统计表》(附表6)
1.第一项为自查基本情况,由各级财政部门(中央部门)根据当地(所属)部门、单位自查情况汇总填写。
2.第二至第三项填列方法与《单位会议费、培训费自查情况报告表表》(附表2)相应项目相同,且各级合计数应与附表2中各级部门、单位填报的汇总数一致。
(七)《“小金库”自查自纠情况统计表》(附表7)
1.第一项为自查基本情况,由各级财政部门(中央部门)根据当地(所属)部门、单位自查情况汇总填写。
2.第二至第四项填列方法与《单位“小金库”自查自纠情况报告表》(附表3)相应项目相同,且各级合计数应与附表3中各级部门、单位填报的汇总数一致。
(八)《严肃财经纪律和治理“小金库”自查自纠情况统计表》(附表8)
填列方法与《单位严肃财经纪律和治理“小金库”自查自纠情况报告表》(附表4)相应项目相同,且各级合计数应与附表4中各级部门、单位填报的汇总数一致。
(九)《“三公”经费重点检查情况统计表》(附表9)
填列方法与《“三公”经费自查情况统计表》(附表5)中自查相应项目相同。
(十)《会议费、培训费重点检查情况统计表》(附表10)
填列方法与《会议费、培训费自查情况统计表》(附表6)中自查相应项目相同。
(十一)《“小金库”重点检查情况统计表》(附表11)
填列方法与《“小金库”自查自纠情况统计表》(附表7)中自查相应项目相同。
(十二)《严肃财经纪律和治理“小金库”重点检查情况统计表》(附表12)
填列方法与《严肃财经纪律和治理“小金库”自查自纠情况报告表》(附表8)中自查相应项目相同。
三、报送要求
(一)《“三公”经费自查情况统计表》(附表5)、《会议费、培训费自查情况统计表》(附表6)、《“小金库”自查自纠情况统计表》(附表7)、《严肃财经纪律和治理“小金库”自查自纠情况统计表》(附表8)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委及各人民团体财务部门于8月20日前报送财政部(监督检查局)(通信地址:北京市西城区三里河南三巷3号,邮政编码100820,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门通过文件交换到财政部;联系电话:68552306,传真:010-68552791)。
(二)《“三公”经费重点检查情况统计表》(附表9)、《会议费、培训费重点检查情况统计表》(附表10)、《“小金库”重点检查情况统计表》(附表11)、《严肃财经纪律和治理“小金库”重点检查情况统计表》(附表12)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汇总后于10月10日前报送财政部(监督检查局)。
(三)为便于计算机汇总,各部门、单位不得随意变更报表格式。
(四)在报送书面报表的同时,报送以光盘存储的电子文档。